最佳答案禁止转让票据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能再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以对抗背书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无论持票人是否是善意持票人均可以对抗。在这种情况 下,票据不适用无固性的规定。
(2)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款项时,受让人只能以让与合同作为法律依据,以被转让的票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依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来寻求赔偿。
(3)禁止转让票据被转让后,票据上的债务人不发生变化,仍为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票据责任,但对背书转让受让人则不具有该保证责任。
(4)承兑人有权对被背书人拒绝付款。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精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由此可见,票据贴现实质是一种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正如前文所述,禁止转让票据已丧失了可背书性,因此禁止转让票据是不能贴现的。否则,即使贴现,贴现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承兑银行拒绝付款时,贴现银行只能向贴现人主张民法上的债权。
票据贴现并不同于票据质押。票据质押是指质押人将票据转移给质押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不能清偿债务,该票据权利就转让给质押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票据质押只是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或然性,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则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票据权利依法转移给被背书人(质权人);如果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已清偿了全部债务,则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而票据贴现则是一种通过转让票据权利而取得贷款的资金融通方式,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必然的。 本案中,A公司向B银行贴现的正是禁止转让票据。贴现是一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由于A公司贴现的汇票是禁止转让票据,所以贴现行B银行并没有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承兑行C银行有权拒绝付款,B银行无权要求C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B银行可以以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着借贷法律关系为由,以贴现的汇票为证据,向A公司主张民法上的债权。因此,本案中,B银行的正确做法是向A公司主张民法上的债权,向法院起诉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