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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的汇票可以贴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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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张汇票,出票人已在出票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可以贴现吗?
提问者:idn - 小学生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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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51
  。《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咄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30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记载背书禁止文句的票据有两种:一种是出票人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一种是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前者称为禁止转让票据,后者称为禁止转让背书票据。本文谈的是前者。 禁止转让票据记载了禁止背书文句,表明该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也就是说,即使该票据出票人的直接后手不听指令仍将票据背书转让,也不再发生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主要包括:权利转移效力,即票据上的权利依背书而转移;资格授予效力,即在持票人为背书中记载的被背书人时,该持票人即推定为具有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资格;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人对于在其背书后的所有后手被背书人,均承担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的责任。对于禁止转让票据而言,它已恢复为一般的指名债权证券,只能按照一般指名债权证券的转让方转让,并发生一般指名债权证券的效力。因此,所谓“不得转让”,是指不得依《票据法》上的背书转让方式转让,但可以为普通债券的转让。

  禁止转让票据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能再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以对抗背书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无论持票人是否是善意持票人均可以对抗。在这种情况 下,票据不适用无固性的规定。

  (2)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款项时,受让人只能以让与合同作为法律依据,以被转让的票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依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来寻求赔偿。

  (3)禁止转让票据被转让后,票据上的债务人不发生变化,仍为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出票人仍对收款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票据责任,但对背书转让受让人则不具有该保证责任。

  (4)承兑人有权对被背书人拒绝付款。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精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由此可见,票据贴现实质是一种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正如前文所述,禁止转让票据已丧失了可背书性,因此禁止转让票据是不能贴现的。否则,即使贴现,贴现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承兑银行拒绝付款时,贴现银行只能向贴现人主张民法上的债权。

  票据贴现并不同于票据质押。票据质押是指质押人将票据转移给质押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不能清偿债务,该票据权利就转让给质押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票据质押只是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或然性,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则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票据权利依法转移给被背书人(质权人);如果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已清偿了全部债务,则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而票据贴现则是一种通过转让票据权利而取得贷款的资金融通方式,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必然的。 本案中,A公司向B银行贴现的正是禁止转让票据。贴现是一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由于A公司贴现的汇票是禁止转让票据,所以贴现行B银行并没有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承兑行C银行有权拒绝付款,B银行无权要求C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B银行可以以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着借贷法律关系为由,以贴现的汇票为证据,向A公司主张民法上的债权。因此,本案中,B银行的正确做法是向A公司主张民法上的债权,向法院起诉A公司。

回答者:lz_cwq - 小学生 一级 - 提交时间:2008-4-11 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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